一、Concert Hall
(一)Hire Charges(Performance) Unit:TWD (NT$)
Concert Hall |
Weekday |
Week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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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ning(09:00~12:00) |
Afternoon(14:00~17:00) |
Night (19:00~22:00) |
All time sl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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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校內單位 |
NT$5,000/Session |
NT$7,000/Session |
NT$8,000/Session |
NT$10,000/Session |
校內單位(包含職員及專任教師及在籍學生、音樂科系友) |
NT$4,000/Session |
NT$5,000/Session |
NT$6,000/Session |
NT$7,000/Session |
音樂學系師生(音樂學系專兼任老師及學生) |
NT$3,000/Session |
NT$3,500/Session |
NT$3,500/Session |
NT$5,000/Session |
15天內申請加演 |
15天內申請加演者,該場次加收該場場租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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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time |
逾時使用者,每半小時加收該場場租之10% ( 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但演出節目超過晚間23:00者,每半小時加收該場場租之20%(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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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service: (I) 每時段場地使用、前後台一般照明、空調。 (II) Backstrage: 1. 設備:舞台、燈光。 2. 其他:休息室2間(without VIP room)。 三、前台配合事項: 1. 可使用範圍:觀眾進場處。
不包含(費用另計): 人力:2人(包含燈光控制、舞監,本中心得以視實際情況安排人力)。 服務工作時間:自觀眾開始入場(節目開演前30分鐘開始入場,並進入觀眾席)起至節目演出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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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使用注意事項(包含校內單位):
1. 舉辦研討會、講座、大師班、開放彩排以及於彩排時進行全場錄影、錄音用途者,視同正式
演出,全額收費。同日有2場演出者,前場演出至遲應於下場節目開演前1.5小時結束。
2. 親子節目至少應保留1次20分鐘或2次各15分鐘之中場休息。
3. 申請單位如申請加演(含公開彩排),應經本系同意。
4. 音樂科系友以校友證為憑證。(音樂科系友係指本校音樂科系畢業生)
(二)收費標準(預/排演,裝/拆台用途) Unit:TWD
音樂廳 |
早 (09:00~12:00) |
午 (14:00~17:00) |
晚 (19:00~22:00) |
夜間超時 (22: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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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校內單位 |
2,000元/時段 |
2, 000元/每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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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單位(包含職員及專任教師及在籍學生、音樂科系友) |
1,500元/時段 |
1,500元/每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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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系師生(音樂學系專兼任老師及學生) |
1,000元/時段 |
1,000元/每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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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過5天預/排演 |
裝/拆台用途之使用以5天為限,超過者,費率加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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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取消(校內免費) |
視同使用場地,收取實際使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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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內申請或異動(校內免費) |
除場地實際使用費用外,另加收該租金10﹪為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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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休息時間(校內免費) |
12:00~14:00 |
17:00~19:00 |
22:00~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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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每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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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空)台 (校內免費) |
750元/每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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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費用含: 一、每時段場地使用、前後台一般照明、空調。 二、後台配合事項: 1. 設備:舞台、燈光。 2. 其他:化妝室(不含貴賓室)。 不包含(費用另計): 人力:1人(包含燈光控制、舞監,本中心得以視實際情況安排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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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使用注意事項(包含校內單位):
1. 使用時段之認定,由統籌/執行舞監依實際使用狀況簽單確認定之。
2. 使用休息時間之認定,以是否需動用後台人員或設備為基準。
3. 申請單位如需於非租用時段內使用後台區,應事先經本系承辦人同意,並得視使用情況酌收該場地時段費之20%為清潔費。
4. 禁止申請單位人員擅入未租用時段之舞台區,否則視同違約。
5. 若因演出需求須夜間裝台或超時工作者,申請單位應至遲於檔期首日7天前提出申請,並附上舞台、燈光、音響等技術資料供審查,本系並保留最終同意權。
6. 夜間超時時段得依實際工作需求,與申請單位協商本系配合工作人員人數。
7. 申請單位應依所租用時段繳費。但如申請單位未正式使用舞台,而舞台上已置有演出相關設施(如座椅或譜架等)佔台或申請單位不同意於該檔期內不使用之時段供其他單位使用,皆以佔(空)台之費用另外收費。
8. 人力配置以本校工讀生每小時計費,每一時段為3小時,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本校專職工作人員每小時計費(基本工資依政府勞工局異動調整。),本校正常工作時間內不收費,超時工作時依實際工作時數收取費用。(工讀生基本工資依政府勞工局異動調整。)
(三)本系學生畢業音樂會以及班級音樂會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
1. 畢業音樂會每一使用時段,至多僅能舉辦2場音樂會。
2. 本系班級音樂會以及本系畢業生於音樂廳舉辦畢業音樂會,不收取場租費用,但須繳交每一時段場地清潔費1,000元以及工讀費(預/排演人力為1人,正式演出人力為2人。以本校工讀生每一時段為3小時,不足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工讀生基本工資依政府勞工局異動調整。)
(四)每年四月至六月為本系舉行畢業音樂會檔期,除本系畢業生外,此段時間不開放租借。
(五)本系音樂廳至早於演出前三個月前開放登記使用。
二、後台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負責提供後台工作人員,本系建議至少但不限於如下之項目,申請單位務必自行斟酌負責:
1. 裝/拆台、設備搬運及復原清理工作。
2. 演出執行、舞台監督、行政、翻譯人員。
(二)申請單位於每日使用結束後須將借出之設備歸位及回復原狀,違反者本系得逕行僱請人員整理復原,申請單位應另支付場地復原費用3,000 元。如有任何毀損破壞,申請單位應另支付設備修復費用。
(三)後台人數限制:包含演出人員及演出單位工作人員,後台至多15人,若違反規定,另加收該租金之20%為清潔費。
三、演出時錄影、錄音
(一)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項
1. 架機(含投影機、幻燈機、控制桌、音響器材等)位置由演出單位自行設定,並應保留相關架機區位及其週邊適當座位以為工作之需。
2. 申請單位須於觀眾入場前完成架設機器及相關準備事項,不得有任何妨礙觀眾權益、安全、
影響演出效果或損害本中心設備之行為,否則本系有權立即停止其繼續錄影、錄音,必要時並得留置其設備,直至演出終了之時。
四、樂器租用
(一)收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鋼琴-史坦威(舊)
演出 非校內單位 校內單位 排練 非校內單位 校內單位
3000元/場1500/時段1500/時段500元/日
鋼琴-史坦威(新)
演出 非校內單位 校內單位 排練 非校內單位 校內單位
3500元/場2000/時段2000/時段1000元/日
*新琴租借需系上同意才可租借。
(二)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項
1. 選琴
(1)至早於演出前1個月內,至遲於演出7天前,經聯繫後至本系琴室確認,至多1次,每次20
分鐘。
2. 調音
(1)為顧及節目品質及觀眾權益,演出節目使用之樂器,申請單位均應於演出前進行調音,若因樂器未調音致影響演出品質或生任何消費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2)為維持本系名琴之品質,租用部分樂器得由本系限定之史坦威專屬之功學社調音師調音。
(3)租用本系場地及樂器進行演出,應於租用時段內預留樂器調音時間。如申請單位於租用時段外進行相關調音作業,本系僅提供基本工作照明,若有特殊需求(如舞台燈光全亮),則視同租用該時段,另予計費。
(4)為使演出進行順利,本系建議申請單位商請調音師待命至節目結束,以處理樂器可能發生之突發狀況(如琴弦、琴槌斷裂... 等)。演出當中不論申請單位有無商請調音師待命,如遇樂器突發狀況,致影響節目之進行,或生任何消費糾紛,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5)租用本系鋼琴如因特殊需求必須調整鋼琴之音高(本系鋼琴之正常音高維持於442),申請單位須於當日演出完畢後請調音師將該琴音高調至正常音準,以備下一場選用該琴之單位能正常使用,逾時者本系即得逕行聘請調音師調音,由申請單位負擔相關費用。
3. 為維持本系名琴之品質,本中心嚴格禁止調整音高外之整琴動作。若申請單位有此需求須於申請期限內向本系演出技術部承辦人提出申請,經本系同意,由指定調音師執行,並由申請單位負擔相關費用。
4. 申請單位不得將鋼琴之琴蓋拆下,亦不得於鋼琴琴弦處貼標籤及特殊演奏。
5. 本系鋼琴限用於本系之場地,並以演奏者為限。正式演出計價以同一申請案為收費依據,演出當日如非同一申請案則以「場次」計費。
六、後台其他空間租用
(一)化妝室個別收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
單位 |
費用 |
備註 |
貴賓室 |
時段 |
1200元 |
1. 申請單位於租用檔期時段內得免費使用本系安排之後台化妝室,如需於非租用時段內使用則需另按收費標準計費。 2. 貴賓室使用需提出申請,依使用規定收費。 3. 使用時間不滿一時段者仍應依一時段計。 4. 使用後未回復清潔,須支付清潔費用1,000 元/日。(校內單位亦同) |
(二)申請流程
1. 申請單位應於檔期首日7天前向本系登錄詳細資料及繳交收據,並經本系確認後定之,否則
將視同取消租借。
2. 檔期首日7天內申請者,逕洽本系業務承辦人。
3. 校內單位不需收費,但請依申請流程申請相關化妝室使用。
(三)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項
1. 化妝室(含貴賓室)當日為同一申請單位使用時,09:00 後始得進入使用;演出結束後,至多得延長1小時歸還,本系得視當日演出團體之需要分配。
2. 化妝室僅供本系當日節目演出者使用。如當日同一演出場地有兩檔以上不同之申請單位,而每一演出單位均申請使用貴賓室者,經雙方確認後依演出場次時間(日間4小時,夜間5小時)為準分段使用。
七、前台佈置
使用限制及注意事項:
1. 前台佈置不得影響本系形象、觀眾進出場動線及不危害人員安全為原則。
2. 若申請單位非該節目租用單位,請出具該節目租用單位同意書。
3. 前台佈置展示須與該節目內容相關。
4. 為維護本系設施,前台佈置請勿使用任何鑽、釘之工具,勿使用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本系之建築及設備之上。
5. 為維護本系設施及人員安全,前台佈置請勿使用如金粉等粉末、煙霧(火)、汽球或爆裂物等道具。
6. 前台佈置所用之花卉擺設,請依值班舞台監督指示放置。
7. 未事先申請或未經本系同意者,本系得隨時請求申請單位移除或逕代拆除、遷移,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8. 如因違反上述使用事宜致使本系形象、建物、設備、人員安全受損者,申請單位須負相關之民、刑事法律責任。
音樂學系專業教室及設備租借收費一覽表
專業教室
校內單位、老師及校友校外人士備註
音樂系音樂廳依音樂廳租借規定依音樂廳租借規定
合奏教室(1001)
大打擊教室 2000 3000 以間計算。
費用包含E化講桌等設備,工讀金另計。
大教室(2012、3003、3011、3012、203、204) 1000 2000 以間計算。
費用包含E化講桌等設備,工讀金另計。
琴房、豎琴教室、小打擊教室、會議室 800 1600 以時段計算。
使用時段 | 早 | 中 | 晚 |
0800-1200 | 1300-1700 | 1800-2200 |
說明:
一、 中間空檔為一小時200元計算。
二、 租用之使用時間若超出租借時間,將酌收逾時費,租借單位絕無異議。
三、 租用期間若損壞設備,一律照價賠償或負擔維修之所有費用。
四、租借人請於租借前至音樂系辦公室填寫申請表,如經查獲未填寫者視同租借無效。